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防治其他污染第六十五条已废止各种生产机械、通风设备、机动船舶,都要采取消音防振措施。所产生的噪声、振动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不得发给行车执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