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引起噪声污染的播音喇叭和广播宣传车。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