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防治其他污染第六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产生噪声污染和进行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抢险作业的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