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防治其他污染第六十二条已废止严禁将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中排放。医疗废弃物必须采取焚烧或其他无害化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