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废止

严禁将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中排放。

医疗废弃物必须采取焚烧或其他无害化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