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有害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要求与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堆放场与填埋场的选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其场址的建设应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