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防治其他污染第六十条已废止对产生有害废物的单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对有害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