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防治其他污染第五十九条已废止凡产生有害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先进工艺,减少有害废物的产生,对有害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有害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