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