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防治水污染第五十八条已废止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物和含放射性物质直接埋入地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