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必须合理开采地下水,严禁不分水质、不分层次地混合开采和过量开采。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