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防治水污染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港口的,应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