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防治水污染第五十三条已废止输送液体原料、油类和有毒工业废水的管道,必须有防渗漏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