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防治水污染第五十一条已废止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含有可溶性剧毒的固体废弃物、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液、酸液、剧毒废液和含病原体的污水。禁止在地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