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在人口集中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石灰、水泥等易燃、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