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设计、制造、购销、安装、改造和使用锅炉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