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大气污染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设计、制造、购销、安装、改造和使用锅炉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