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煤炭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配备脱硫装置或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