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城市的建设和改造,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植树种草、扩大绿地面积;修建和完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其它公益设施;重视城市美化和建筑艺术,加强城市环境建设和管理。保持城市环境的清洁、宁静、优美、适宜,不断改善生活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