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