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及植物生长激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