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