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水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