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