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