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