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