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污状况。

推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