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保护环境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凡环境保护考核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升级或被评为先进文明单位。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