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环境保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经营环境保护产品的企业,必须对环境保护产品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