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经营环境保护产品的企业,必须对环境保护产品的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