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引进技术、设备和项目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引进污染严重尚无治理能力的技术、设备和项目。

严禁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设备和项目,以任何形式转移给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