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县(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