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省的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变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