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省的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变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