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