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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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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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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