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