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评价、项目申报、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等的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