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科学技术人员领办、创办、参股合办科技型企业提供条件。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依法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创办企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