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引进科学技术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并为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产业化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