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依法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法到省外或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吸引省外、境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