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省内外公开招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