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依法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机构设置、经费使用、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