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提高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和服务能力;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中心或者工业设计中心,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