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财政性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贴息、担保、股权投资、风险补偿、保险费补助等方式,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对科学技术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经有关部门备案,依法享受相应优惠。金融机构应当对国家和本省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