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以直接支持、税收优惠或者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引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和技术,进行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

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