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创新团队建设、职工培训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