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扶持;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扶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