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投资兴办的企业,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济效益好的项目,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组织应当扶持其发展。归侨、侨眷投资兴办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归侨、侨眷利用外资兴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其直系亲属的城镇户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