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已废止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并依法享受有关待遇。银行对侨汇应当及时解付,不得积压或者挪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归侨、侨眷强迫借贷,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侨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