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已废止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手续。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在单位不得强令其辞职或者退学。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自获准离境之日起,可以保留公职一年;属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可以保留学籍一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