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19人至23人组成。可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