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地区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