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条已废止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分院的监督作用,加强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和工作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5日回到全文第二条